公证办理须知

2018-07-15 15:00

  使馆依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的有关规定,接受在赞比亚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公证事务。

  申请人须具有中国国籍,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须本人来使馆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如不能亲自前来,可请赞比亚律师办理相关公证书,并经赞比亚外交部认证后,再送到我馆办理认证。

  根据中国有关规定,我馆对在中国发生的法律事实、行为不予公证:如:出生、无犯罪记录、学历、经历、亲属关系、技术职称证书、驾驶执照、遗嘱等。以上公证书,应向本人在中国(原)户口所在地或法律事实、行为发生地的涉外公证处申办公证,经中国外交部领事司或其授权单位认证,并办妥赞比亚驻华使馆领事认证后,即可在赞比亚使用。

  常见公证种类及所需材料

  一、房产类公证书(购房、售房、放弃继承、宅基地类委托书)

  二、声明书类公证书(民事类财产类)

  三、护照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一、房产类公证

  1、购房委托书(不涉及房产转让委托公证书)

  (1)所需材料

  ① 填写《公证认证申请表》1 份(所需表格请在使馆网站领事服务下载或在办证大厅领取)。

  ② 委托人有效护照原件及其复印件( 资料页及加注页)。

  ③ 委托人赞比亚合法居留许可原件及其复印件。

  ④ 委托人打印或用黑色墨水笔填写的《委托书》(需领事官员见证签名)。

  (2)注意事项

  ① 申请人必须是中国公民,须本人亲自到使馆并在领事官员面前见证签名完成。

  ② 委托书不得有任何涂改。

  ③ 委托书落款应为办理当日日期。

  ④ 申请人系无民事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办理,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委托书文本上由法定代理人签署当事人签名并注明法定代理人姓名。

  ⑤ 办理时需要填写《接谈笔录》并由领事官员见证签名。

  ⑥ 申请人提前确认其办理的委托事务符合法律政策规定且委托书内容符合用文单位要求,并承诺提交材料真实合法,如委托事项无法办理、申请材料虚假或委托内容因不符合要求无法使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正常件4个工作日(例如周一提交,第二个周一取),费用530克瓦查。

  除以上所需提交材料外,领事官员根据具体公证事项,有可能认为需要提供其它证明材料,具体办理过程中以领事官员解释为准。

  2、出售房产委托公证书(涉及房产转让)

  (1)所需材料

  ① 填写《公证认证申请表》1 份(所需表格请在使馆网站领事服务下载或在办证大厅索取)。

  ② 委托人有效护照原件及其复印件( 资料页及加注页)。

  ③ 委托人赞比亚合法居留许可原件及其复印件。

  ④ 委托人打印或用黑色墨水笔填写的《委托书》(需领事官员见证签名)。

  ⑤ 房产权属证书原件或复印件。

  ⑥ 权属人相关证明材料。

  ⑦ 房产证为单独所有且未婚的提供单身未婚声明书。

  ⑧ 房产证为单独所有且已婚的,能够提交结婚证、房产证和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等材料,经领事官员查验后,可无需配偶书面同意书。

  ⑨ 共有房产应提供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书。

  ⑩ 房产证为夫妻共同拥有,或房产证上只有一人姓名,但申请人表示其约定为夫妻共有并申请夫妻双方共同办理的,按共有房产对待,申请人应提交结婚证原件或复印件,并在接谈笔录中承诺房产系夫妻共有。

  (2) 注意事项:

  ① 申请人必须是中国公民,须本人亲自到使馆并在领事官员面前见证签名完成。

  ② 委托书不得有任何涂改、

  ③ 委托书落款应为办理当日日期。

  ④ 办理时需要填写《接谈笔录》并由领事官员见证签名。

  ⑤ 房产共有状况及人数以房产权属证书登记为准,委托书中应当注明房产共有状况。

  ⑥ 申请人系无民事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办理,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委托书文本上由法定代理人签署当事人姓名并注明法定代理人姓名。

  ⑦ 公证事项涉及无民事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有的房产进行转让的,其法定代理人应当在接谈笔录中承诺转让房产是为了无民事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的利益,同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应当共同在接谈笔录上签字。

  ⑧ 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⑨ 使馆不办理涉及国内房产的赠与、遗嘱公证申请。

  ⑩ 申请人提前确认其办理的委托事务符合法律政策规定且委托书内容符合用文单位要求,并承诺提交材料真实合法,如委托事项无法办理、申请材料虚假或委托内容因不符合要求无法使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正常件4个工作日(例如周一提交,第二个周一取),费用530克瓦查。

  除以上所需提交材料外,领事官员根据具体公证事项,有可能认为需要提供其它证明材料,具体办理过程中以领事官员解释为准。

  3、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涉及不动产)

  (1)所需材料

  ① 填写《公证认证申请表》 1 份(所需表格请在使馆网站领事服务下载或在办证大厅索取)。

  ② 声明人有效护照原件及其复印件( 资料页及加注页)。

  ③ 声明人赞比亚合法居留许可原件及其复印件。

  ④ 声明人打印或用黑色墨水笔填写的《委托书》(需领事官员见证签名)。

  ⑤ 办理放弃国内房产、土地使用权的继承权声明书公证,需提交:

  • 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 声明人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

  • 房产证、土地证使用证原件或复印件。

  ⑥ 办理放弃国内拆迁安置房产补偿份额声明书公证,应提交被拆迁房屋产权证或拆迁许可证、通知原件或复印件等。

  (2)注意事项

  ① 申请人必须是中国公民,须本人亲自到使馆并在领事官员面前见证签名完成。

  ② 声明书不得有任何涂改。

  ③ 声明书落款应为办理当日日期。

  ④ 申请人系无民事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办理,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委托书文本上由法定代理人签署当事人姓名并注明法定代理人姓名。

  ⑤ 办理时需要填写《接谈笔录》并由领事官员见证签名。

  ⑥ 继承人一旦放弃继承就不能再将其放弃继承的份额转让他人。放弃继承的表示须在遗产处理前作出。

  ⑦ 申请人提前确认其办理的委托事务符合法律政策规定且委托书内容符合用文单位要求,并承诺提交材料真

  实合法,如委托事项无法办理、申请材料虚假或委托内容因不符合要求无法使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正常件4个工作日(例如周一提交,第二个周一取),费用530克瓦查。

  除以上所需提交材料外,领事官员根据具体公证事项,有可能认为需要提供其它证明材料,具体办理过程中以领事官员解释为准。

  4、宅基地类委托公证书(涉及宅基地委托事项仅限于相关申请报批手续,不涉及房屋翻(拆)改建、新建等具体事宜)

  (1)所需材料:

  ① 填写《公证认证申请表》1份(所需表格请在使馆网站领事服务下载或在办证大厅索取)。

  ② 委托人有效护照原件及其复印件( 资料页及加注页)。

  ③ 委托人赞比亚合法居留许可原件及其复印件。

  ④ 委托人打印或用黑色墨水笔填写的《委托书》(需领事官员见证签名)。

  ⑤ 委托申领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证。需提交村委会证明、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原宅基地使用证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料。

  ⑥ 委托申领房产证。需提供宅基地使用权证或其它证明材料。

  ⑦ 委托房屋翻(拆)改建申请报批。需提交其它共用人知情同意书。

  ⑧ 委托新建房屋申请报批。需提交土地使用权证明材料。

  (2)注意事项

  ① 申请人必须是中国公民,须本人亲自到使馆并在领事官员面前见证签名完成。

  ② 委托书不得有任何涂改。

  ③ 委托书落款应为办理当日日期。

  ④ 申请人系无民事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办理,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委托书文本上由法定代理人签署当事人姓名并注明法定代理人姓名。

  ⑤ 办理时需要填写《接谈笔录》并由领事官员见证签名。

  ⑥ 申请人提前确认其办理的涉宅基地事务符合法律政策规定且委托书内容符合用文单位要求,并承诺提交材料真实合法,如委托事项无法办理、申请材料虚假或委托内容因不符合要求无法使用,由申请人承担责任。

  正常件4个工作日(例如周一提交,第二个周一取),费用530克瓦查。

  除以上所需提交材料外,领事官员根据具体公证事项,有可能认为需要提供其它证明材料,具体办理过程中以领事官员解释为准。

  二、声明书公证

  1、民事类

  (1)所需材料:

  ① 填写《公证认证申请表》1 份。

  ② 声明人有效护照原件及其复印件[ 资料页、延期及加注页(无内容则不需复印)]。

  ③ 声明人的赞比亚合法居留许可原件及其复印件。

  ④ 声明人打印或用黑色墨水笔填写的《声明书》

  ⑤ 使馆官员将视声明书内容要求声明人填写办理公证接谈笔录,并提交相关文件证明。

  (2)注意事项

  ① 签名须在使馆官员面前完成。

  ② 声明书不得有任何涂改。

  ③ 声明书落款应为办理当日日期。

  ④ 声明人须向使馆官员如实说明声明书的用途。

  以上说明如有不尽之处,以大使馆解释为准。

  2、财产类

  (1)所需材料

  ① 填写《公证认证申请表》1 份。

  ② 声明人有效护照原件及其复印件[ 资料页、延期及加注页(无内容则不需复印)]。

  ③ 声明人的赞比亚合法居留许可原件及其复印件。

  ④ 声明人打印或用黑色墨水笔填写的《声明书》。

  ⑤ 办理放弃遗产继承权声明的,还需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声明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公证书和被继承者财产证明(如房产证、存折、股票所有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无法提交上述证明的,不能在使馆办理公证。

  ⑥ 当事人放弃的房产(财产)继承权不可以转让他人,继承权可宣布放弃,但不可转让。继承人作出放弃继承权的声明时,不能同时声明将其继承的份额转让他人。

  ⑦ 使馆官员将视声明书内容要求声明人填写办理公证接谈笔录,并提交相关文件证明。

  (2)注意事项

  ① 签名须在使馆官员面前完成。

  ② 声明书不得有任何涂改。

  ③ 声明书落款应为当日日期。

  正常件4个工作日(例如周一提交,第二个周一取),费用530克瓦查。

  以上说明如有不尽之处,以大使馆解释为准。

  三、护照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1、所需材料

  ① 申请人须本人亲自到使馆办理。

  ② 填写《公证认证申请表》1 份。

  ③ 护照原件及 2 份复印件 [ 资料页、延期及加注页(无内容则不需复印)]。

  ④ 当事人的赞比亚合法居留许可原件及其复印件。

  以上说明如有不尽之处,以大使馆解释为准。

  正常件4个工作日(例如周一提交,第二个周一取),费用530克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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