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离婚须知

2020-12-25 16:00

 结婚须知

  一、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是居住在驻在国的中国公民。

  2.男女双方符合中国法律关于结婚的各项条件。

  3.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我馆自愿提出申请。

  二、所需材料

  1.男女双方护照原件复印件、居留许可原件复印件。

  2.至少3张两寸近期半身免冠红底合影彩色照片,以及男女双方各1张二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3.一方为非定居国外的港澳台同胞,还须提交其在港澳台期间的未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离婚无配偶的当事人,还须提交离婚证(或法院离婚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一审判决书还需附生效证明书)原件复印件。

  5.当事人如系丧偶后再婚,应提交前配偶死亡证明、其与死者的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我馆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离婚须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民法典》增加离婚冷静期安排之后的离婚须知公布,与《民法典》同步执行。

  一、初审受理离婚登记阶段

  (一)所需材料

  男女双方护照原件复印件、居留许可原件复印件;男女双方的结婚证件。

  (二)流程

  男女双方到馆申请并填写有关文件后,领事官员完成材料初审,发给《离婚登机申请受理回执单》。

  自我馆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自然日,下同)为离婚冷静期(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期间,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持本人护照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我馆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机申请书》,我馆确认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

  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我馆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如双方之后再次提出希办理离婚登机,须重新向我馆申请,按本通知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

  二、受理离婚登记阶段

  (一)所需材料

  1.男女双方护照原件复印件、居留许可原件复印件。

  2.男女双方至少2张二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3.一份空白双方未签名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内容中应包括双方系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问题做出安排以及同意协议内容、保证协议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等内容)。

  4.男女双方的结婚证件。

  5.我馆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流程

  1.当事人签署有关文件并按指印,当事人在领事官员面前签署一式三份的离婚协议书(另外两份由我馆复印后提供)。

  2.领事官员按照规定处理有关证件、文件,为当事人颁发离婚证。

  3.如当事人不能当场取证,则离婚登记无效。

  驻赞比亚使馆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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