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旅游、过境入境指南

2009-10-25 01:00

  I. 引 言

  本 指 南 旨 在 为 需 要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前 来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 下 称 「 香 港 特 区 」 ) 旅 游 / 过 境 的 人 士 , 概 述 有 关 的 入 境 安 排 。 任 何 人 士 如 欲 来 港 旅 游 或 过 境 而 并 非 享 有 免 签 证 特 许 访 港 , 或 打 算 逗 留 超 过 免 签 证 访 港 期 限 , 必 须 在 来 港 前 申 领 入 境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 有 关 各 个 国 家 / 地 区 的 免 签 证 特 许 及 签 证 规 定 , 可 参 阅 本 处 的 资 料 小 册 子 「 你 前 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时 , 是 否 需 要 持 有 签 证 ? 」 (ID 290) 或 浏 览 入境事务处网站

  2. 这 项 入 境 安 排 并 不 适 用 于 内 地 及 台 湾 的 中 国 居 民 ( 居 于 海 外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护 照 持 有 人 及 居 于 海 外 的 台 湾 中 国 居 民 除 外 ) 。

  II. 申 请 资 格

  3. 关 于 来 港 旅 游 或 过 境 的 入 境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申 请 , 如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可 获 考 虑 批 准 :

  申 请 人 来 港 的 真 正 目 的 并 无 疑 问 ;

  申 请 人 备 有 足 够 旅 费 支 付 留 港 期 间 的 费 用 而 无 须 在 港 工 作 ; 以 及

  除 过 境 前 往 中 国 内 地 或 澳 门 外 , 申 请 过 境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的 人 士 必 须 持 有 前 往 目 的 地 的 续 程 车 / 船 / 机 票 。

  III. 申 请 办 法

  申 请 表 格

  4. 申 请 人 应 填 妥 申请表格ID1003A, 其 保 证 人 则 应 填 写 申请表格ID1003B申。 有 关 申 请 表 格 ( ID 1003A 及 ID 1003B ) 可 向 下 列 办 事 处 免 费 索 取 :

  入 境 事 务 处 总 部 ;

  入 境 事 务 处 各 分 处 ;

  中 国 驻 海 外 大 使 馆 及 领 事 馆 ;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驻 北 京 办 事 处 入 境 事 务 组 ; 以 及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驻 粤 经 济 贸 易 办 事 处 。

  申 请 表 格 亦 可 于入境事务处网站下 载 。

  在 港 保 证 人

  5. 提 名 一 名 本 地 保 证 人 将 有 助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理 申 请 。 本 地 保 证 人 可 以 是 公 司 或 个 人 。 如 保 证 人 是 个 人 , 应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年 满 18 岁 或 以 上 ;

  为 真 正 居 港 的 香 港 居 民 ; 以 及

  熟 悉 申 请 人 。

  证 明 文 件

  6. 请 参 阅 第 VI 部 申 请 表 格 及 文 件 核 对 清 单 。

  递 交 申 请

  7. 所 有 填 妥 的 表 格 必 须 妥 为 签 署 。 如 申 请 人 为 16 岁 以 下 儿 童 , 表 格 须 由 儿 童 的 父 / 母 或 合 法 监 护 人 签 署 。 申 请 人 或 其 在 港 保 证 人 应 把 填 妥 的 申 请 表 格 ( 申请表格ID1003A申请表格ID1003B) 连 同 所 有 证 明 文 件 , 以 下 列 其 中 一 种 方 式 送 交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

  直 接 邮 寄 或 透 过 在 香 港 特 区 的 保 证 人 递 交 :

  香 港 湾 仔 告 士 打 道 7 号

  入 境 事 务 大 楼 2 楼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收 发 小 组

  居 于 海 外 国 家 或 地 区 的 申 请 人 可 将 申 请 表 格 连 同 有 关 的 证 明 文 件 及 其 旅 行 证 件 , 亲 身 递 交 就 近 其 居 住 地 方 的 中 国 驻 外 国 使 领 馆 。

  居 于 中 国 内 地 的 外 国 护 照 持 有 人 可 向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驻 北 京 办 事 处 ( 下 称 「 驻 京 办 」 ) 入 境 事 务 组 递 交 申 请 表 格 及 证 明 文 件 , 并 须 提 交 其 旅 行 证 件 , 以 便 申 请 获 批 准 后 , 驻 京 办 入 境 事 务 组 签 发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 该 办 事 处 的 地 址 为 :

  中 国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地 安 门 西 大 街 7 1 号

  ( 邮 编 100009 )

  8. 为 缩 短 处 理 时 间 , 申 请 表 格 及 证 明 文 件 可 第 一 时 间 传 真 至 (852) 2824 1133 。 签 署 妥 当 的 申 请 表 格 正 本 及 所 需 照 片 应 随 即 以 空 邮 寄 交 入 境 事 务 处 。 入 境 事 务 处 在 收 到 申 请 表 格 正 本 , 并 审 核 妥 当 后 才 会 发 出 获 批 准 的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

  IV. 所 需 旅 行 证 件

  9. 申 请 如 获 批 准 , 申 请 人 会 获 发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标 签 。 有 关 标 签 会 由 保 证 人 前 往 入 境 事 务 处 领 取 后 转 交 申 请 人 。 倘 若 申 请 是 在 中 国 驻 外 国 使 领 馆 或 驻 京 办 入 境 事 务 组 递 交 ,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会 透 过 有 关 的 中 国 驻 外 国 使 领 馆 或 驻 京 办 入 境 事 务 组 ( 视 乎 合 适 者 而 定 ) 发 给 申 请 人 。 若 属 直 接 邮 寄 申 请 , 申 请 获 批 准 后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标 签 会 以 空 邮 挂 号 信 寄 予 申 请 人 。

  10. 申 请 人 应 把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标 签 贴 在 申 请 人 旅 行 证 件 的 空 白 签 证 页 上 , 以 便 抵 港 时 向 入 境 事 务 处 人 员 出 示 。

  V. 其 他 资 料

  11. 一 般 而 言 , 除 拥 有 香 港 特 区 居 留 权 或 入 境 权 的 人 士 外 , 任 何 人 士 如 欲 以 旅 客 身 份 在 港 逗 留 超 过 免 签 证 访 港 期 限 , 均 须 申 领 入 境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 虽 然 入 境 事 务 处 会 因 应 每 宗 申 请 的 个 别 情 况 作 出 考 虑 , 惟 申 请 人 必 须 符 合 一 般 的 入 境 规 定 ( 例 如 : 持 有 用 以 返 回 原 居 国 或 所 属 国 的 有 效 旅 行 证 件 ; 没 有 刑 事 记 录 , 且 其 入 境 不 会 对 香 港 构 成 保 安 或 刑 事 问 题 ; 以 及 不 可 能 成 为 香 港 的 负 担 等 ) , 并 符 合 上 文 详 列 的 有 关 资 格 准 则 , 方 可 获 考 虑 发 给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 入 境 事 务 处 对 这 些 资 格 准 则 或 会 不 时 作 出 修 订 , 希 为 留 意 。

  逗 留 条 件

  12. 获 准 以 访 客 身 份 来 港 的 申 请 人 须 受 下 列 逗 留 条 件 所 规 限 :

  申 请 人 不 得 接 受 有 薪 或 无 薪 的 雇 佣 工 作 ;

  申 请 人 不 得 开 办 或 参 与 任 何 业 务 ; 以 及

  申 请 人 不 得 就 读 于 学 校 、 大 学 或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

  13. 一 般 而 言 , 任 何 人 士 获 准 以 访 客 身 份 在 港 逗 留 期 间 , 可 进 行 以 下 商 务 活 动 : 签 订 合 约 或 参 加 招 标 、 投 标 ; 检 验 货 物 / 设 备 或 监 督 其 装 设 / 包 装 ; 参 加 展 览 会 、 交 易 会 ( 但 并 不 包 括 向 公 众 直 接 出 售 货 物 或 直 接 提 供 服 务 ) ; 解 决 索 赔 问 题 或 者 进 行 民 事 诉 讼 活 动 ; 应 邀 从 事 商 务 、 科 技 考 察 活 动 ; 及 参 与 短 期 研 究 会 或 其 他 会 议 。

  缴 付 费 用

  14. 如 属 直 接 邮 寄 至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的 申 请 , 有 关 费 用 应 以 银 行 本 票 或 汇 票 连 同 申 请 表 格 一 起 缴 交 。 本 票 或 汇 票 应 由 一 间 在 香 港 有 联 系 的 银 行 发 出 , 注 明 抬 头 人 为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 。 请 勿 将 现 金 夹 附 于 申 请 表 格 内 。 若 申 请 是 经 由 在 港 保 证 人 递 交 至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 有 关 费 用 应 在 领 取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时 以 现 金 、 易 办 事 或 支 票 缴 付 。 支 票 必 须 划 线 , 注 明 抬 头 人 为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 , 并 填 妥 日 期 及 签 署 妥 当 。

  15. 如 申 请 表 格 是 向 中 国 驻 外 国 使 领 馆 或 驻 京 办 入 境 事 务 组 递 交 , 有 关 的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费 用 应 直 接 向 有 关 的 中 国 驻 外 国 使 领 馆 或 驻 京 办 入 境 事 务 组 ( 视 乎 何 者 适 用 ) 缴 付 。

  审 批 时 间

  16. 入 境 事 务 处 在 收 齐 所 需 文 件 后 , 一 般 需 时 四 星 期 处 理 来 港 旅 游 / 过 境 的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的 申 请 。 倘 若 未 能 收 齐 所 需 文 件 及 资 料 , 入 境 事 务 处 将 无 法 开 始 处 理 有 关 申 请 。 除 非 有 特 别 需 要 , 申 请 人 切 勿 向 入 境 事 务 处 查 询 申 请 的 进 展 情 况 , 以 免 延 误 处 理 申 请 的 时 间 。

  17. 所 有 申 请 均 由 入 境 事 务 处 负 责 处 理 及 审 批 。 申 请 审 批 完 全 由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根 据 当 时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的 政 策 酌 情 处 理 。 即 使 申 请 已 符 合 所 有 申 请 资 格 ,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仍 保 留 拒 绝 个 别 申 请 的 绝 对 决 定 权 。

  警 告

  18. 如 向 入 境 事 务 处 人 员 作 出 虚 假 陈 述 或 申 述 , 即 属 犯 罪 。 根 据 本 港 法 例 , 任 何 人 士 如 明 知 而 故 意 申 报 失 实 或 填 报 明 知 其 为 虚 假 或 不 相 信 为 真 实 的 资 料 , 即 属 犯 罪 , 而 任 何 获 发 的 相 关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或 获 给 予 在 香 港 特 区 入 境 或 逗 留 的 准 许 , 即 告 无 效 。

  免 责 声 明

  19. 本 指 南 内 的 资 料 只 供 参 考 。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入 境 事 务 处 不 会 对 任 何 因 本 指 南 所 载 资 料 而 引 起 或 与 之 有 关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负 责 。 入 境 事 务 处 保 留 在 任 何 时 间 删 去 、 暂 时 撤 销 或 修 订 本 指 南 内 所 有 资 料 的 权 利 , 并 可 行 使 绝 对 酌 情 权 , 无 须 给 予 任 何 理 由 或 事 先 通 知 。 入 境 事 务 处 并 保 留 权 利 可 不 时 更 改 上 述 入 境 安 排 的 有 关 资 格 准 则 及 其 内 容 而 无 须 作 出 任 何 通 知 。

  查 询

  20. 如 欲 取 得 更 多 有 关 来 港 旅 游 / 过 境 的 入 境 安 排 资 料 , 可 透 过 查 询 热 线 (852) 2824 6111 或 传 真 (852) 2877 7711 向 入 境 事 务 处 查 询 , 或 浏 览 入境事务处网站www.immd.gov.hk 。

  VI. 须 递 交 的 申 请 表 格 及 文 件 核 对 清 单

  (A) 申 请 人 须 递 交 的 申 请 表 格 及 文 件

  a

  所 需 申 请 表 格 / 文 件

  来 港 旅 游 / 过 境 申 请 表 申请表格ID1003A

  申 请 人 的 近 照 ( 已 把 近 照 贴 在 申 请 表 格申请表格ID1003A 第 1 页 )

  申 请 人 的 旅 行 证 件 的 影 印 本 , 须 载 有 个 人 资 料 、 签 发 日 期 、 届 满 日 期 及 / 或 所 持 的 任 何 可 返 回 原 居 地 签 证 的 详 情 ( 如 适 用 ) 。

  申 请 人 的 经 济 状 况 证 明 , 例 如 银 行 结 单 、 储 蓄 户 口 存 折 、 税 款 收 据 等 , 以 及 工 作 证 明 影 印 本 ( 如 有 ) , 例 如 公 司 签 发 的 假 期 信 、 薪 金 证 明 等 。

  交 通 安 排 , 例 如 航 班 资 料

  来 港 观 光 的 证 明 的 影 印 本 , 例 如 参 加 来 港 旅 行 团 的 收 据 、 行 程 等 ( 只 适 用 于 来 港 观 光 )

  拟 访 港 后 到 访 下 一 个 目 的 地 的 证 明 的 影 印 本 、 行 程 等 ( 只 适 用 于 来 港 过 境 )

  来 港 作 商 务 访 问 的 证 明 的 影 印 本 , 例 如 由 申 请 人 的 雇 主 所 发 出 的 信 件 确 认 申 请 人 拟 在 港 的 商 务 活 动 、 由 在 港 公 司 所 发 出 的 邀 请 信 、 由 业 界 机 构 发 出 确 认 申 请 人 来 港 出 席 商 品 交 易 会 及 展 览 会 的 信 件 等 ( 只 适 用 于 来 港 作 商 务 访 问 )

  与 在 港 保 证 人 的 关 系 证 明 的 影 印 本 ( 只 适 用 于 来 港 探 亲 )

  有 关 来 港 目 的 证 明 的 影 印 本 ( 如 来 港 目 的 非 为 观 光 、 过 境 、 商 务 或 探 亲 )

  (B)保 证 人 须 递 交 的 申 请 表 格 及 文 件

  (i) 适 用 于 以 公 司 作 为 保 证 人 的 申 请 :

  a

  所 需 申 请 表 格 / 文 件

  来 港 旅 游 / 过 境 ( 保 证 人 ) 申 请 表(申请表格ID1003B

  商 业 登 记 证 影 印 本

  (ii) 适 用 于 以 个 人 作 为 保 证 人 的 申 请 :

  a

  所 需 申 请 表 格 / 文 件

  来 港 旅 游 / 过 境 ( 保 证 人 ) 申 请 表(申请表格ID1003B

  保 证 人 的 香 港 身 份 证 影 印 本

  保 证 人 的 旅 行 证 件 影 印 本 , 须 载 有 个 人 资 料 、 签 发 日 期 、 届 满 日 期 及 最 近 进 入 香 港 特 区 的 入 境 印 章 / 延 期 逗 留 标 签 ( 如 保 证 人 为 非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

  重 要 须 知

  申 请 人 和 保 证 人 即 使 已 经 提 供 所 需 的 文 件 和 资 料 , 但 入 境 事 务 处 仍 可 能 在 有 需 要 时 要 求 再 递 交 更 多 与 申 请 有 关 的 证 明 文 件 和 资 料 。

  若 提 交 的 文 件 并 非 以 中 文 或 英 文 书 写 , 必 须 附 上 经 由 宣 誓 翻 译 员 、 法 庭 翻 译 员 、 认 可 翻 译 员 、 注 册 翻 译 员 、 专 家 翻 译 员 或 官 方 翻 译 员 核 证 为 真 实 译 本 的 中 文 或 英 文 译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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