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引 言
本 指 南 旨 在 为 需 要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前 来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 下 称 「 香 港 特 区 」 ) 旅 游 / 过 境 的 人 士 , 概 述 有 关 的 入 境 安 排 。 任 何 人 士 如 欲 来 港 旅 游 或 过 境 而 并 非 享 有 免 签 证 特 许 访 港 , 或 打 算 逗 留 超 过 免 签 证 访 港 期 限 , 必 须 在 来 港 前 申 领 入 境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 有 关 各 个 国 家 / 地 区 的 免 签 证 特 许 及 签 证 规 定 , 可 参 阅 本 处 的 资 料 小 册 子 「 你 前 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时 , 是 否 需 要 持 有 签 证 ? 」 (ID 290) 或 浏 览 入境事务处网站。
2. 这 项 入 境 安 排 并 不 适 用 于 内 地 及 台 湾 的 中 国 居 民 ( 居 于 海 外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护 照 持 有 人 及 居 于 海 外 的 台 湾 中 国 居 民 除 外 ) 。
II. 申 请 资 格
3. 关 于 来 港 旅 游 或 过 境 的 入 境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申 请 , 如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可 获 考 虑 批 准 :
申 请 人 来 港 的 真 正 目 的 并 无 疑 问 ;
申 请 人 备 有 足 够 旅 费 支 付 留 港 期 间 的 费 用 而 无 须 在 港 工 作 ; 以 及
除 过 境 前 往 中 国 内 地 或 澳 门 外 , 申 请 过 境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的 人 士 必 须 持 有 前 往 目 的 地 的 续 程 车 / 船 / 机 票 。
III. 申 请 办 法
申 请 表 格
4. 申 请 人 应 填 妥 申请表格ID1003A, 其 保 证 人 则 应 填 写 申请表格ID1003B申。 有 关 申 请 表 格 ( ID 1003A 及 ID 1003B ) 可 向 下 列 办 事 处 免 费 索 取 :
入 境 事 务 处 总 部 ;
入 境 事 务 处 各 分 处 ;
中 国 驻 海 外 大 使 馆 及 领 事 馆 ;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驻 北 京 办 事 处 入 境 事 务 组 ; 以 及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驻 粤 经 济 贸 易 办 事 处 。
申 请 表 格 亦 可 于入境事务处网站下 载 。
在 港 保 证 人
5. 提 名 一 名 本 地 保 证 人 将 有 助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理 申 请 。 本 地 保 证 人 可 以 是 公 司 或 个 人 。 如 保 证 人 是 个 人 , 应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年 满 18 岁 或 以 上 ;
为 真 正 居 港 的 香 港 居 民 ; 以 及
熟 悉 申 请 人 。
证 明 文 件
6. 请 参 阅 第 VI 部 申 请 表 格 及 文 件 核 对 清 单 。
递 交 申 请
7. 所 有 填 妥 的 表 格 必 须 妥 为 签 署 。 如 申 请 人 为 16 岁 以 下 儿 童 , 表 格 须 由 儿 童 的 父 / 母 或 合 法 监 护 人 签 署 。 申 请 人 或 其 在 港 保 证 人 应 把 填 妥 的 申 请 表 格 ( 申请表格ID1003A及 申请表格ID1003B) 连 同 所 有 证 明 文 件 , 以 下 列 其 中 一 种 方 式 送 交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
直 接 邮 寄 或 透 过 在 香 港 特 区 的 保 证 人 递 交 :
香 港 湾 仔 告 士 打 道 7 号
入 境 事 务 大 楼 2 楼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收 发 小 组
居 于 海 外 国 家 或 地 区 的 申 请 人 可 将 申 请 表 格 连 同 有 关 的 证 明 文 件 及 其 旅 行 证 件 , 亲 身 递 交 就 近 其 居 住 地 方 的 中 国 驻 外 国 使 领 馆 。
居 于 中 国 内 地 的 外 国 护 照 持 有 人 可 向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驻 北 京